作者:
里仁律師事務所 爭議解決業務中心
發布時間: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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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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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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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導言合同法旨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按照阿蒂亞的說法,正是此種保護合理期待的愿望導致了合同法的產生。合同法中的期待利益,在大陸法系又被稱作“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當事人可以獲得的利益,其實就是合同交易的整體價值。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此種期待利益,法院只有通過“讓非違約方的狀況如同合同被正常履行一樣” 的方法來保護非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的期待,才能有效激勵人們信賴允諾人的允諾,進而激勵人們去積極地與允諾人打交道。從內涵上講,期待利益通常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基于合同的固有交換利益,另一部分是以合同獲得的財產為基礎而產生的增值利益。后一部分才是可得利益的內容。比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甲有義務出售給乙一臺機器,乙籌劃將該機器投入生產,那么該合同當事人乙的可得利益是得到該機器后投人生產所得到的利潤,而不包括作為合同履行標的的機器本身。雖然機器也是合同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或履行利益的內容,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通過交易所得機器獲取生產利潤??梢?,可得利益是一種典型的增值利益。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對于違約可得利益損失,各國普遍采取了支持的態度。大多數國家規定非違約方有權獲得因為違約方未如約履行合同而導致其沒有實現的任何可得利益,這種完全賠償原則已經成為私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當然,為了追求可得利益賠償的公平,各國也通過例外排除的方式不同程度地限制違約可得利益賠償,其限制規則包括債務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損害的可預見性、違約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法官的自由裁量、減損規則以及損失的確定性規則等等。也就是說,各國法院對于違約可得利益賠償采取了總體支持、例外排除的普遍做法。遺憾的是,我國法對于違約可得利益損失雖有諸多條文加以規定,但法院判決卻通常只是判予非違約方以實際損失而很少支持其可得利益損失的請求,可得利益損失的法律表達與司法實踐存在較...